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安民初字第1928号

李博与李甫、许继江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06
公开日期
2014-12-31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博,李甫,许继江,李小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安民初字第1928号原告李博,农民。被告李甫,医生。委托代理人赵洪银。特别授权。被告许继江,农民。被告李小行(追加),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博诉被告李甫、许继江、李小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履行义务,李博于2012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李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79元,由李博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郭 新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任立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