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安民初字第1928号原告李博,农民。被告李甫,医生。委托代理人赵洪银。特别授权。被告许继江,农民。被告李小行(追加),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博诉被告李甫、许继江、李小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履行义务,李博于2012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李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79元,由李博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郭 新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任立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