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中一法三民二初字第619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三乡支行与梁艳菊、黎少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06
公开日期
2018-01-10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三乡支行,梁艳菊,黎少杰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中一法三民二初字第619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三乡支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三乡镇弓箭街24号,组织机构代码X3152725-1。

负责人:林劲雄,职务:行长。

委托代理人:郑逸天、王荣健,系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

被告:梁艳菊,女,19XX年X月1日出生,香港居民,住香港特别行政区,

被告:黎少杰,男,19XX年X月3日出生,香港居民,住香港特别行政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三乡支行诉被告梁艳菊、黎少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立案过程中向原告开具《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通知其预交诉讼费用,但原告收到缴费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其亦未向本院提交减、缓、免诉讼费的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三乡支行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吴立和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唐 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