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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长刑执字第950号

罪犯李春生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0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春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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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长刑执字第950号罪犯李春生,男,1974年8月28日出生,浙江省巷南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在山西省潞城监狱服刑。罪犯李春生因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被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2010年11月12日以(2006)襄刑初字第91-2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2010年10月15日起至2013年10月1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西省潞城监狱于

二○一二年十一月十四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后

本院认为,罪犯李春生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现处普管级,受表扬3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三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春生减去余刑,予以释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晓平

代理

审判员  张树苗

代理

审判员  王旭辉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程锦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