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温泰商初字第1475号
原告:毛立豹。
被告:徐光华。
被告:徐良永。本院在审理原告毛立豹与被告徐光华、徐良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毛立豹于2012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立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80元,减半收取254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陈晓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陈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