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温泰商初字第1475号

毛立豹与徐光华、徐良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06
公开日期
2014-01-09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毛立豹,徐光华,徐良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温泰商初字第1475号

原告:毛立豹。

被告:徐光华。

被告:徐良永。本院在审理原告毛立豹与被告徐光华、徐良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毛立豹于2012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立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80元,减半收取254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陈晓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陈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