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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建执民字第3104号

余德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06
公开日期
2014-03-26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余德根,李善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杭建执民字第3104号申请执行人余德根。被执行人李善茂。申请执行人余德根与被执行人李善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杭建梅商初字第5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1月2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人民币350000元,诉讼费用人民币72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善茂去向不明。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2)杭建执民字第3104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吕学青

人民陪审员  王 敏

人民陪审员  徐 峰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 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