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杭建执民字第3104号申请执行人余德根。被执行人李善茂。申请执行人余德根与被执行人李善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杭建梅商初字第5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1月2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人民币350000元,诉讼费用人民币72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善茂去向不明。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2)杭建执民字第3104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吕学青
人民陪审员 王 敏
人民陪审员 徐 峰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 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