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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东民初字第1614号

王东芳与马天宇、彭文芳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06
公开日期
2014-03-24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王东芳,马天宇,彭文芳,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东民初字第1614号

原告:王东芳。

委托代理人:吕永勇。

被告:马天宇。

被告:彭文芳。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支公司。代表人:金益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东芳与被告马天宇、彭文芳、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东芳于2012年12月6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被告马天宇已履行赔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东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东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72元,减半收取2486元,由原告王东芳承担。

审 判 长  吴霞林

人民陪审员  张晓帆

人民陪审员  陆智德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六日代

书 记员  郭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