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惠博法杨民初字第93号原告博罗县麻陂镇毅骏花艺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罗县。法定代表人郑启君,经理。委托代理人邓流芳,广东法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进来,男,汉族,住博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博罗县麻陂镇毅骏花艺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邓进来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与被告已达成了和解协议,原告于2012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原、被告已庭外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博罗县麻陂镇毅骏花艺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是劳动争议案件,诉讼费免交。
审判员 温觉忠二0一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邓明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