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浙甬刑执字第4920号

胡孝成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06
公开日期
2016-09-19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胡孝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浙甬刑执字第4920号罪犯胡孝成,男,1970年5月14日出生于浙江省余姚市,汉族,文盲,现在宁波市黄湖监狱服刑。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8日作出了(2011)甬余刑初字第4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孝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宁波市黄湖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2年11月30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胡孝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罪犯胡孝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完成各项任务。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胡孝成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胡孝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海虹

审 判 员 邵芳芳

审 判 员 曾娇艳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六日代

书记员 何锦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