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霍民二初字第00348号
原告:孙长付
原告:汪瑾两原告的共同
委托代理人:余浩,安徽余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正方
被告:余功芹两被告的共同
委托代理人:王岩,叶集区叶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长付、汪瑾诉被告陈正方、余功芹欠肥料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孙长付、汪瑾于2012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长付、汪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孙长付、汪瑾负担。
审 判 长 墨 力
审 判 员 许 霞
代理
审判员 孙 敏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陈晨(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