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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霍民二初字第00348号

孙长付、汪瑾与陈正方、余功芹欠肥料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06
公开日期
2016-12-17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孙长付,汪瑾,陈正方,余功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霍民二初字第00348号

原告:孙长付

原告:汪瑾两原告的共同

委托代理人:余浩,安徽余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正方

被告:余功芹两被告的共同

委托代理人:王岩,叶集区叶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长付、汪瑾诉被告陈正方、余功芹欠肥料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孙长付、汪瑾于2012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长付、汪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孙长付、汪瑾负担。

审 判 长 墨   力

审 判 员 许   霞

代理

审判员 孙   敏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陈晨(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