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寿执字第756号
申请执行人:刘玉梅。
被执行人:王增强。
被执行人:王善江。
被执行人:刘爱珍。申请执行人刘玉梅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增强、王善江、刘爱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寿光市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26日作出(2006)寿侯民一初字第283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玉梅于2007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7年5月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2006)寿侯民一初字第283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长 杨洪江执行员 张树立执行员 胡沂奎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王敏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