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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寿执字第756号

刘玉梅与王增强、王善江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06
公开日期
2015-08-12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玉梅,王增强,王善江,刘爱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寿执字第756号

申请执行人:刘玉梅。

被执行人:王增强。

被执行人:王善江。

被执行人:刘爱珍。申请执行人刘玉梅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增强、王善江、刘爱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寿光市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26日作出(2006)寿侯民一初字第283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玉梅于2007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7年5月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2006)寿侯民一初字第283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长  杨洪江执行员  张树立执行员  胡沂奎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王敏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