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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芗民初字第7405号

张必文、洪妙婷与漳州市万事顺贸易有限公司、漳州万佳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0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张必文,洪妙婷,漳州市万事顺贸易有限公司,漳州万佳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芗民初字第7405号原告张必文,男,196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原告洪妙婷,女,1967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蔡朝阳,福建簪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蔡淑丽,福建簪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漳州市万事顺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翰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耀辉,漳州市芗城区芝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杨斌莉,漳州市芗城区芝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漳州万佳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立新,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必文、洪妙婷与被告漳州市万事顺贸易有限公司、漳州万佳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必文、洪妙婷于2012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必文、洪妙婷以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必文、洪妙婷撤回起诉。

代理

审判员  郑丽容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金小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