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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灵执字第508号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06
公开日期
2015-11-18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灵执字第508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甲,女,1960年9月2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某乙,男,1961年1月24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王某甲与被执行人王某乙离婚一案,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2012)灵民一初字第71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条件,申请执行人王某甲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灵执字第50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一斌

审判员  刘焕民

审判员  王岳民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王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