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灵执字第508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甲,女,1960年9月2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某乙,男,1961年1月24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王某甲与被执行人王某乙离婚一案,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2012)灵民一初字第71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条件,申请执行人王某甲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灵执字第50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一斌
审判员 刘焕民
审判员 王岳民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王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