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长执字第00857-1号申请执行人王燕。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东大街道办事处东石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孙明博,系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东大街道办事处东石村第三村民小组。负责人胡兴强,系该村民小组组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的(2012)长民初字第024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9月24日向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东大街道办事处东石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东大街道办事处东石村第三村民小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东大街道办事处东石村村民委员会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147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平旗
审判员 王 方
审判员 张育民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李 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