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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荣执字第1567-1号

宋保翠与陈国连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06
公开日期
2014-12-10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宋保翠,陈国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荣执字第1567-1号申请执行人宋保翠,女,住荣成市。被执行人陈国连,女,住荣成市。我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保翠与被执行人陈国连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将欠款付清,该案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荣成市人民法院(2011)荣人民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邹国强

审判员  于海明

审判员  于浩志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刘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