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城执恢字第00385号申请执行人城固XX服务商店。法定代表人任XX,该商店经理。被执行人张XX,男。被执行人王XX,女。本院2012年7月10日受理城固县XX服务商店依据(2009)城民初字第1541号民事判决书和(2010)城执字第437号执行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与二被执行人房屋租赁纠纷一案。要求上列被执行人搬出租赁位于城固县博望镇解放街XX号街面房两间和后房一间,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二被执行人情绪激动,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执行。租住房屋经判决已解除租赁关系,该房屋已年久失修,如发生房屋坍塌危险,造成任何损害责任应由二被执行人自己承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三十三条(六)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09)城民初字第15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文彬
审判员 : 李 琳
审判员 :韩幼文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陈奕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