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冀民二初字第1089号原告冀州市中意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段俊虎。被告石家庄市新惠通工贸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冀州市中意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市新惠通工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请求,系原告权利的处分,其意思真实,亦未违背法律规定,故原告撤诉请求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冀州市中意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20元,保全费2420元,共计5840元��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凤计
审 判 员 李春密
人民陪审员 张乃让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爱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