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杭拱商初字第1579号

卢建鑫与俞亦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06
公开日期
2014-06-20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卢建鑫;俞亦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拱商初字第1579号

原告:卢建鑫。

被告:俞亦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卢建鑫与被告俞亦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卢建鑫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建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卢建鑫负担。

审判员  傅志君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马婵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