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拱商初字第1579号
原告:卢建鑫。
被告:俞亦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卢建鑫与被告俞亦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卢建鑫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建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卢建鑫负担。
审判员 傅志君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马婵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