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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知行字第40号

临沂市东键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福建多棱钢业集团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再审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06
公开日期
2013-10-11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临沂市东键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福建多棱钢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知行字第40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临沂市东键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洪亮,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守霞,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刘俊仕,北京市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张茂于,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徐艳,该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田宁,该委员会审查员。

被

申请人(原审第三人):福建多棱钢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海市角美镇龙田村。

法定代表人:王新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华,北京市中瑞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再审人临沂市东键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福建多棱钢业集团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1)高行终字第139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临沂市东键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及第七十四条规定的立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XXX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张 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