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荣崖民初字第623号原告阎厚喜,男,汉族,1963年3月3日出生,住荣成市,居民。被告张万财,男,汉族,45岁,住荣成市。被告刘淑梅,女,汉族,住址同上。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阎厚喜与被告张万财,刘淑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之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阎厚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杨夕川
代理
审判员 梁国成
代理
审判员 师明磊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玲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