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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荣崖民初字第623号

阎厚喜与张万财、刘淑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0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阎厚喜,张万财,刘淑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荣崖民初字第623号原告阎厚喜,男,汉族,1963年3月3日出生,住荣成市,居民。被告张万财,男,汉族,45岁,住荣成市。被告刘淑梅,女,汉族,住址同上。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阎厚喜与被告张万财,刘淑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之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阎厚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杨夕川

代理

审判员  梁国成

代理

审判员  师明磊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玲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