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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涡刑初字00042号

苏磊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06
公开日期
2016-03-30
所属地区
安徽省涡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苏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涡刑初字00042号公诉机关涡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苏磊,男,1977年4月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涡阳县人,中专文化,无业,住涡阳县城关街道交通路76号154户。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2年10月11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涡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涡检刑诉(2012)5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磊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2年11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2年12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苏磊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涡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9月26日14时10分,被告人苏磊持A2驾驶证驾驶皖E9YK16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涡阳县西环路与淮中大道叉翻附近处,被涡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城管一中对执勤民警查获。苏磊接受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147.4MG100ML,对苏磊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137.69MG100ML,属醉酒状态。另查明,被告人苏磊于2012年10月11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同日公安机关对被告人苏磊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对车辆拍照,书证户籍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获经过、酒精呼气检测单,证人岳燕的证言,安徽东升司法鉴定所检验报告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苏磊具有自首情节,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苏磊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李敏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