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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宝民初字第1817号

郭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06
公开日期
2015-04-01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郭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宝民初字第1817号原告郭某。委托代理人陈书军,宝应县众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以离婚证据不足为由,于2012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以离婚证据不足,要求撤回起诉,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

审判员  周宽明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高 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