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宝民初字第1817号原告郭某。委托代理人陈书军,宝应县众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以离婚证据不足为由,于2012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以离婚证据不足,要求撤回起诉,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
审判员 周宽明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高 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