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慈执民字第3396��
申请执行人:谢隆,居民。
被执行人:孙建银,农民。本院在执行(2012)甬慈浒执民字第3396号谢隆与孙建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长期外出,也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慈执民字第339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寿森坤助理
审判员 唐志伟助理
审判员 靳春营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黄强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