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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执民字第3396号

谢隆与孙建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06
公开日期
2016-09-21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谢隆,孙建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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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慈执民字第3396��

申请执行人:谢隆,居民。

被执行人:孙建银,农民。本院在执行(2012)甬慈浒执民字第3396号谢隆与孙建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长期外出,也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慈执民字第339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寿森坤助理

审判员  唐志伟助理

审判员  靳春营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黄强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