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港商初字第187号
原告:林建峰,男,汉族,1974年12月4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
委托代理人:许肖辉,浙江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备战,男,汉族,1969年10月20日出生,住宁波市北仑区。
被告:唐国芬,男,汉族,1970年5月26日出生,住宁波市北仑区。
被告:宁波北仑奔鑫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小港街道湖芳村下严家30号。
法定代表人:陈备战,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林建峰诉被告陈备战、唐国芬、宁波北仑奔鑫物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建峰于2012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备战、唐国芬、宁波北仑奔鑫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林建峰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建峰撤回对被告陈备战、唐国芬、宁波北仑奔鑫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建峰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郑智杨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六日代
书 记员 王何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