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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仑港商初字第187号

林建峰与陈备战、唐国芬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06
公开日期
2016-11-16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林建峰,陈备战,唐国芬,宁波北仑奔鑫物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港商初字第187号

原告:林建峰,男,汉族,1974年12月4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

委托代理人:许肖辉,浙江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备战,男,汉族,1969年10月20日出生,住宁波市北仑区。

被告:唐国芬,男,汉族,1970年5月26日出生,住宁波市北仑区。

被告:宁波北仑奔鑫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小港街道湖芳村下严家30号。

法定代表人:陈备战,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林建峰诉被告陈备战、唐国芬、宁波北仑奔鑫物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建峰于2012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备战、唐国芬、宁波北仑奔鑫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林建峰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建峰撤回对被告陈备战、唐国芬、宁波北仑奔鑫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建峰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郑智杨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六日代

书 记员  王何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