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裁 定 书(2012)内法民裁字第555号原告杨超,男,生于1975年4月12日,住镇平县。被告胡小全,男,生于1982年1月20日,住西峡县。
原告杨超诉被告胡小全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中,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查本案被告无反诉请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诉讼起诉。诉讼费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聂文辽
审判员 曹 群
审判员 杨吉密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曹义华 关注公众号“”
杨超与胡小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裁 定 书(2012)内法民裁字第555号原告杨超,男,生于1975年4月12日,住镇平县。被告胡小全,男,生于1982年1月20日,住西峡县。
原告杨超诉被告胡小全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中,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查本案被告无反诉请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诉讼起诉。诉讼费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聂文辽
审判员 曹 群
审判员 杨吉密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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