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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内法民裁字第555号

杨超与胡小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06
公开日期
2017-07-11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杨超,胡小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裁 定 书(2012)内法民裁字第555号原告杨超,男,生于1975年4月12日,住镇平县。被告胡小全,男,生于1982年1月20日,住西峡县。

原告杨超诉被告胡小全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中,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查本案被告无反诉请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诉讼起诉。诉讼费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聂文辽

审判员  曹 群

审判员  杨吉密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曹义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