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义佛堂商初字第576号原告丁建忠。被告楼贞宝。被告方雅芝。
原告丁建忠诉被告楼贞宝、方雅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08日立案受理后,因原告丁建忠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本案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张 凯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六日代
书 记员 陆海洋 微信公众号“”
丁建忠与楼贞宝、方雅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义佛堂商初字第576号原告丁建忠。被告楼贞宝。被告方雅芝。
原告丁建忠诉被告楼贞宝、方雅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08日立案受理后,因原告丁建忠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本案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张 凯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六日代
书 记员 陆海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