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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金义佛堂商初字第576号

丁建忠与楼贞宝、方雅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06
公开日期
2014-01-22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丁建忠;楼贞宝;方雅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义佛堂商初字第576号原告丁建忠。被告楼贞宝。被告方雅芝。

原告丁建忠诉被告楼贞宝、方雅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08日立案受理后,因原告丁建忠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本案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张 凯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六日代

书 记员 陆海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