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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金执字第00350-2号

宝鸡市金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仓信用社与XX、张连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06
公开日期
2014-12-18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宝鸡市金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仓信用社,XX,张连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金执字第00350-2号申请执行人宝鸡市金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仓信用社。住所地宝鸡市宏文路。负责人李亚峰,任主任。被执行人XX,男,一九六五年十月八日生,汉族,宝鸡市渭滨区大散关村*组村民,住宝鸡市清姜东一路。被执行人张连喜,男,一九六九年十二月二十日生,汉族,宝鸡市渭滨区石坝河村*组村民,住本组。宝鸡市金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仓信用社与XX、张连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1)金民初字第018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五万五千零九十四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全部履行完其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金民初字第018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谢新建

审判员  张 晶

审判员  侯虎勤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赵宝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