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金执字第00350-2号申请执行人宝鸡市金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仓信用社。住所地宝鸡市宏文路。负责人李亚峰,任主任。被执行人XX,男,一九六五年十月八日生,汉族,宝鸡市渭滨区大散关村*组村民,住宝鸡市清姜东一路。被执行人张连喜,男,一九六九年十二月二十日生,汉族,宝鸡市渭滨区石坝河村*组村民,住本组。宝鸡市金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仓信用社与XX、张连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1)金民初字第018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五万五千零九十四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全部履行完其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金民初字第018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谢新建
审判员 张 晶
审判员 侯虎勤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赵宝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