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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上执字第504一1号

周长国与上蔡县振兴麻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李兰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06
公开日期
2017-12-14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上执字第504一1号周长国与上蔡县振兴麻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李兰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7月16日作出的(2012)上民二初字第2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2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00000元。本院于同年11月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2)上执字第50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存社

审判员  霍建民

审判员  杨献伟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任光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