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杭萧义商初字第904号原告裘春风。被告王娜娟。
原告裘春风诉被告王娜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8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2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裘春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娜娟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原告裘春风诉称:2011年3月2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书面约定借款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分文未付。故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原告借款30000元,并支付自2011年4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2012年7月31日止的利息9600元,合计39600元。原告裘春风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借条1份,欲证明被告于2011年3月21日向原告借款30000元的事实。上述证据,虽未经被告当庭质证,但本院经审查后认为,该证据形式来源合法,内容客观明确,与原告所主张的事实具有关联性,且原告已就该证据的真实性当庭作出保证,故予以认定。被告王娜娟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根据以上所采纳的有效证据和法庭调查,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11年3月2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书面约定借款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后经原告催讨,被告至今分文未付。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被告作为借款人,未及时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原告主张的事实及诉讼请求放弃行使抗辩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王娜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裘春风借款3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1年4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2012年7月31日止的利息9600元。如王娜娟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90元,由王娜娟负担。此款裘春风同意王娜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其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由本院另行书面通知预交,未按通知的交费期限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谢金金
代理
审判员 王 强
人民陪审员 XX水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朱萧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