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鸡行审字第116号申请人鸡泽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张某,任局长。被申请人鸡泽县东顺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法定代表人刘某。申请人鸡泽县国土资源局于2012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2年9月18日作出的(鸡国土)罚字(2012)第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鸡国土)罚字(2012)第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申请人鸡泽县东顺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在未办理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王庄村东、南环路北侧占用王庄村15亩土地建专业二级维护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限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款10万元。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60日内向邯郸市国土资源局或鸡泽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15日内直接向鸡泽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采取以下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经审查查明,申请人鸡泽县国土资源局于2012年9月6日向被申请人下达了鸡国土告(2012)0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2012年9月12日给被申请人送达了鸡国土听告字(2012)06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申请人鸡泽县国土资源局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其作出(鸡国土)罚字(2012)第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2年9月18日送达给被申请人,并于2012年11月20日向被申请人进行了催告。该决定书告知了被申请人的诉权及行使诉权的期限,被申请人既没有在法定期间内行使诉权又未履行该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鸡泽县国土资源局于2012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鸡国土)罚字(2012)第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对于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鸡国土)罚字(2012)第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申请人承担。本裁定作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魏建勋
审 判 员 徐 方
人民陪审员 张胜敏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梁成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