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灵执字第553号申请执行人王奇秀,男,1966年6月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帮金,男,汉族,1966年1月1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王奇秀与被执行人张帮金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2012)灵民一初字第119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住址不详,下落不明,使得案件暂时无法执行。经告知申请执行人王奇秀,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灵执字第55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一斌
审判员 刘焕民
审判员 王岳民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王 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