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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灵执字第553号

王奇秀与张帮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06
公开日期
2015-11-18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灵执字第553号申请执行人王奇秀,男,1966年6月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帮金,男,汉族,1966年1月1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王奇秀与被执行人张帮金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2012)灵民一初字第119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住址不详,下落不明,使得案件暂时无法执行。经告知申请执行人王奇秀,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灵执字第55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一斌

审判员  刘焕民

审判员  王岳民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王 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