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西民一初字第1926-2号申请人李某。被申请人黄某。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某与被申请人黄某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依据申请人李某的申请,本院于2012年10月17日作出(2012)西民一初字第1926-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申请人李某用于财产保全担保的黎某在工行解放路支行的存款2.2万。现因李某撤销财产保全申请,依法应解除对黎某的担保款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本院对申请人李某用于财产保全担保的黎某在工行解放路支行存款2.2万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谢居广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覃柳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