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碑民二初字第00998号
原告:董新院
委托代理人:郭平,西安市长安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北路54号。
负责人:李宁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磊,陕西知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新院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公司陕西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新院于2012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董新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新院撤回起诉。诉讼费1522元减半收取,���原告董新院负担761元。
审判长 刘炜曦
审判员 杨晓齐
审判员 焦颖茹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袁 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