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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昌执字第324号

昌邑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恩峰、齐晓丽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邑��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06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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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昌执字第324号申请执行人昌邑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张友彪,理事长。被执行人王恩峰。被执行人齐晓丽。被执行人刘金冠。被执行人李国营。被执行人李振法。被执行人齐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昌邑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王恩峰、齐晓丽、刘金冠、李国营、李振法、齐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履行了部分义务,余款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09)昌商初字第615号民事判决书的���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兴东

审判员  胡兴国

审判员  王增敏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郝伊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