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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涉民初字第1350号

原告陈和平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左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邯郸县俊杰汽车队、杨旭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06
公开日期
2014-06-29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陈和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左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邯郸县俊杰汽车队,杨旭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涉民初字第1350号原告陈和平,男,1967年2月12日生,汉族,职工,住涉县。委托代理人张保堂,涉县城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左权支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左权县城北大街**号。负责人禹亚军,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候军,山西锐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自强路*号保险大厦*层。负责人丁萍,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XX明,公司法律顾问。被告邯郸县俊杰汽车队。住所地:邯郸县285医院东侧路北。负责人赵章杰,任队长。被告杨旭东,男,1966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山西省武乡县。

原告陈和平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左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邯郸县俊杰汽车队、杨旭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和平及其代理人张保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左权支公司代理人候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代理人XX明、被告杨旭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左权支公司负责人禹亚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负责人丁萍、被告邯郸县俊杰汽车队负责人赵章杰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和平于2012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和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和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0元,由原告陈和平负担。

审判长  樊永成

审判员  李艳敏

审判员  赵付堂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杨书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