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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仑执民字第3676号

刘捷与刘亚珠、刘伦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06
公开日期
2016-11-16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捷,刘亚珠,刘伦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仑执民字第3676号申请执行人刘捷,男,1972年2月27日出生,住上海市长宁区。被执行人刘亚珠,女,1963年7月5日出生,住宁波市北仑区。被执行人刘伦洪,男,1958年4月7日出生,住北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捷与被执行人刘亚珠、刘伦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刘亚珠、刘伦洪现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捷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2)甬仑执民字第367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虞文君

审 判 员 周 敏

审 判 员 曹得胜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六日代

书记员 任瑞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