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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仑执民字第3700号

刘世跃与宁波市北仑区晨阳陶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06
公开日期
2016-09-19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世跃,宁波市北仑区晨阳陶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仑执民字第3700号申请执行人刘世跃。被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晨阳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法定代表人X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世跃与被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晨阳陶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晨阳陶业有限公司现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2)甬仑执民字第370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虞文君

审 判 员 周 敏

审 判 员 曹得胜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六日代

书记员 任瑞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