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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泉民初字第1071号

黄志江与石狮市狼道服饰贸易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06
公开日期
2018-04-02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当事人
黄志江,石狮市狼道服饰贸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泉民初字第1071号原告黄志江,男,197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家住福建省晋江市。委托代理人陈清风、刘龙福,福建中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狮市狼道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石狮市石泉路东北侧华山村K8号恒宇商贸中心8楼。法定代表人刘奕群,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志江与被告石狮市狼道服饰贸易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

二O一二年十二月五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志江撤回对被告石狮市狼道服饰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916元,减半收取458元,由原告黄志江负担。

审 判 长  林玮珊

审 判 员  张国民

代理

审判员  张东亚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方牡东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2、《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