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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雁刑初字第00717号

李军刚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06
公开日期
2017-11-29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诈骗
当事人
李军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雁刑初字第00717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军刚,男,197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陕西省西安市人,住西安市莲湖区。陕西新起点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1年12月30日被抓获,同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2012年1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辩护人周正岗,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雁检刑诉〔2012〕2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军刚犯诈骗罪,于2012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军刚及其辩护人周正岗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至2011年,被告人李军刚谎称可帮忙介绍陕西省交通建设集团高速公路收费员工作为由,骗取张某1等24名被害人现金人民币共计65.5万元,案发前仅返还给张某95万元。其中,通过中间人黄某、李某1骗取张某14.5万元,通过张某8、吕某、魏某3骗取张某1白某1、白某3、张某12、张小岗、高某2、刘瑞香等七人共21万元,通过中间人张某9骗取廖某2、徐某、王某1、孙某、张某6、崔某、王某2、王某3、王某4、张某4、梁某等十一人共24万元,通过中间人王某5、魏某2骗取魏某14万元、尚某3万元、张某53万元、杨某12万元,通过中间人陈某1骗取郭某4万元。被告人李军刚为掩饰其犯罪行为,又指使公司员工刘某2伪造陕西省交通建设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公章、陕西省交通建设集团公司用工通知单欺骗被害人。2011年12月30日,李军刚被公安机关抓。破案后,返还张某14.5万元,其余赃款均已挥霍。庭审中,被告人李军刚及其辩护人当庭表示对罪名不持异议,辩称本案的定罪数额应为33.5万元,指控的65.5万元中应扣除案发前返还中间人张某9的5万元、被告人请托送给张某7的9万元及被告人为办其他事给中间人张某9的18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0年至2011年,被告人李军刚谎称可帮忙介绍陕西省交通建设集团高速公路收费员工作为由,骗取张某1等24名被害人现金人民币共计65.5万元,案发前返还给张某95万元。其中,通过中间人黄某、李某1骗取张某14.5万元,通过张某8、吕某、魏某3骗取张某1白某1、白某3、张某12、张小岗、高某2、刘瑞香等七人共21万元,通过中间人张某9骗取廖某2、徐某、王某1、孙某、张某6、崔某、王某2、王某3、王某4、张某4、梁某等十一人共24万元,通过中间人王某5、魏某2骗取魏某14万元、尚某3万元、张某53万元、杨某12万元,通过中间人陈某1骗取郭某4万元。被告人李军刚为掩饰其犯罪行为,又指使公司员工刘某2伪造陕西省交通建设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公章、陕西省交通建设集团公司用工通知单欺骗被害人。2011年12月30日,李军刚被公安机关抓。破案后,返还张某14.5万元,其余赃款均已挥霍。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1、报案材料证实:任某、廖某1、魏某1、张某5、尚某、杨某1、徐某、孙某、崔某、王某2、王某3、王某4、张某4、王某1、张某6、吕某、白某2、张某2、高某1、张某3、刘某1、白某1、郭某报案称,为办理陕西省交通建设集团高速公路收费员工作,通过中间人向李军刚付款,陕西新起点人力资源公司多次组织培训,但一直未办成,认为涉嫌诈骗。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李军刚在作案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3、抓获经过证实:2011年12月30日被告人李军刚被公安民警抓获。4、银行卡客户交易回单证实:户名任某,卡号95×××15的中国农业银行帐户于2010年5月28日现金取款6万元人民币;户名李军刚卡号43×××26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于2010年8月27日存款3万元;户名廖某1,卡号62×××34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收到汇款人为俞某的银行汇款8万元。5、收条证实:2010年8月26日张某7收到刘某230万元。6、陕西省交通建设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出具的证明材料证实:“张某1前往榆靖分公司报道的用工通知单”非其单位开出,系假冒;加盖的公章也非陕西省交通建设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公章。7、提取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证实:伪造的陕西省交通建设集团人力资源部公章已被扣押,该公章系被告人李军刚伪造。8、辨认笔录证实:张某7、吴某、刘某2分别辨认出被告人李军刚。9、被害人陈述证实:(1)被害人张某1陈述:2010年3、4月份,任某让她去妇幼儿童活动中心参加面试,当时没有领到面试表,刘某2打电话让她去唐丰国际B座12楼填面试表,然后交给刘某2,然后刘某2说一两天之内可能有笔试,可是过了几天刘某2又让她回家等消息,不到一个月后刘某2让她来西安填表准备参加培训,其中表的内容包括入职登记表、养老补贴表等,后又每隔一段时间就叫她来西安填表、等待消息,直到2011年4月20号左右将她和其他人拉到一个部队上军训,军训结束后又让他们回家等待,最晚一批八月安排,一直到十月底还是没有人被安排,后来有人给她和其他人通知去榆林参加面试,面试地点为榆林交通局对面的伊威大酒店的六楼,里面有两个男的,其中一个姓阎,说元月5号到10号让他们参加笔试,年前就安排他们岗位实习,实习期三个月后就正式签合同,还让她签了一个入职协议,之后就一直在家等消息。介绍工作期间,其共给任某打过十一万元钱,任某给其他人钱的事儿她并不知道。(2)被害人白某1的陈述:2011年4月,其姑父刘某3成说能跑关系让她和刘瑞香去高速公路收费站工作,大约4月中旬,白某1和家人分两次将十五万元汇入了刘某3成提供的银行账号内,后其和刘瑞香一起去西安报到,在魏某3的安排下去了咸阳一个地方军训,参加军训的有七八十人,一个星期之后,刘某2通知军训结束并让大家回家等通知。之后还有几次其被通知去西安,去了之后都是让填一张某13、签协议或者面试后就让回家等消息,每次地方都不一样,2011年12月,李总(李军刚)通知她在榆林伊威大酒店签了一个就业协议。魏某3和刘某2一直推脱让等候消息,期间给过她一张“推荐就业协议书”,甲方盖的是“陕西省高等学校就业指导培训中心”的章子,再没给其他任何通知单、文件。(3)被害人白某2的陈述:他于2011年4月10号左右通过张某14给儿子白某3介绍工作,后又经过魏某3介绍去陕西省交建集团榆靖分公司高速路政上班,先后将人民币12万元交给魏某3,期间多次接到魏某3军训、面试、体检等通知,后又收到榆靖分公司人力资源部的用工通知单,后经与实际用工单位联系,并无此事。(4)被害人张某2的陈述:他于2011年4月10日通过魏某3给儿子张某12介绍工作,交给魏某3人民币六万元,期间先后接到参加培训、军训等的通知,以及有陕西省交建集团公司公章的用工单一份,后经与实际用工单位联系,被告知并无此事。(5)被害人张某3的陈述:他于2011年1月20日通过张某14介绍工作,后又经过魏某3为儿子张小岗介绍高速公路收费员的工作,先后将人民币九万元以及一些礼品交给了魏某3。期间被通知面试、培训、军训等数次,又收到陕西省交通建设集团公司的用工通知单一份,后经查证并无此事。(6)被害人高某1的陈述:他于2011年4月10号左右通过魏某3给女儿高某2介绍陕西省交建集团榆靖分公司高速路收费员的工作,先后将人民币13万元交给魏某3,期间多次接到魏某3军训、面试、体检等通知,后又收到榆靖分公司人力资源部的用工通知单,后经与实际用工单位联系,并无此事。现共收到6万元退款。(7)被害人刘某1的陈述:他于2011年4月10日通过魏某3给侄女刘瑞香介绍工作,将人民币六万元打到魏某3的卡上,期间先后接到参加培训、军训等的通知,以及有陕西省交建集团公司公章的用工单一份,后经与实际用工单位联系,被告知并无此事,现未收到退款。(8)被害人廖某1的陈述:他经过启峰、“小薛”、杨某2介绍到李军刚处,让李军刚给女儿廖某2介绍省高速公路收费员的工作,并按启峰的要求给陈某2的账户里打入人民币105000元,期间参加面试、培训和军训,并收到具有陕西省交通建设集团公章的用工通知单一份。(9)被害人徐某、王某1、孙某、崔某、王某2、王某3、王某4、张某4的陈述:徐某、王某1、孙某、崔某、王某2、王某6、王某4、张某4于2010年12月通过张某9介绍工作,后又认识李军刚,李军刚承诺介绍陕西省交通建设集团公路收费员的工作。期间各自先后将人民币3.6万元交给张某9。张某9已将3.6万元退还。(10)被害人魏某1、尚某、张某5、杨某1的陈述:魏某1、尚某、张某5、杨某1通过亲戚魏某2找到王某5介绍高速公路收费员的工作,事情没有办成。期间,四人分别将人民币4万、3万、3万、2万交给王某5,魏某2已将全部款项退回给四被害人。(11)被害人张某6的陈述:从2010年11月份到2011年底一年多的时间里,其父张天朗托人给她介绍陕西省交通建设集团的工作,期间多次被组织面试、培训以及军训,并一直让她在家等消息,直到2011年11月她收到了一张用工通知书,其后按照通知单上的时间和地址报到时,陕西省交通建设集团西安分公司称并未组织这次招工。(12)被害人郭某的陈述:他于2010年7月通过陈某3介绍工作,介绍到李军刚处,李军刚承诺给他介绍陕西省高速集团公路收费员的工作,他先后将5万元交给陈某3,期间多次接到李军刚电话通知,数次按李军刚的要求到西安交通职业培训学院等地址参加培训及面试,并收到李军刚给的加盖陕西省高速集团公司公章的通知单一份。后联系不到李军刚,李军刚收取的五万元未退回。10、证人证言(1)证人刘某2证明:刘某2系陕西新起点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的文员,主要负责文件的录入及管理。她在公司并未见到省交通建设集团公司有人来过公司,李军刚在外面和谁来往她不清楚。2009年底到2010年初时,李军刚让她负责收集一些学生的简历,她才知道公司在为学生办理省高速路收费员的事。2011年上半年,李军刚让她到吉祥村附近取一个东西,东西用EMS快递袋封着,所以不知道是什么,后来有学生来找,才知道李军刚让她取的是伪造的“陕西省交通建设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的公章,再后来,李军刚又让她去刻过一次“陕西省交通建设集团人力资源部”的公章,李军刚解释说办理收费员的事情没有问题,这个章子没有必要,现在刻这个章是给学生刻的。伪造的公章是在假的用工单上使用的,用工单为李军刚让她在公司电脑上制作并打印的,李军刚亲自指示她修改完成后让她加盖假公章,她问为什么要盖假章,李军刚还是讲,为学生办理收费员的事情没问题,不需要她管,于是她就按照李军刚的要求做了加盖伪造公章的假通知单,并把复印件给了李军刚,后李军刚让她把原件销毁。李军刚还让她到凤城二路交校隔壁的酒店租房子,后来李军刚在那里组织学生面试。关于付钱和收钱的事,一直都是李军刚自己在做,只有一次让她和司机苟涛给张某7送过30万现金,李军刚的账目不走公司,只有其本人清楚。(2)证人张某7证明:她和李军刚认识了有三四年时间,2010年李军刚和她一起带着学生去参加陕西省高速路收费员的招聘面试,李军刚将自己的7、8个学生交给她统一办理,按照一个人4万的价格,共付给她31.5万,其中30万由李军刚公司员工刘某2、苟涛在2010年8月下旬交付,李军刚又转账了1.5万元。后来李军刚嫌办理时间太长要求退钱,她在2010年11月至2011年4、5月间,一共分两三次给李军刚退钱,截止案发还剩9万元未退完,因差9万元未还清,欠条没有要回来。(3)证人任某证明:任某系被害人张某1的表哥,由他办理张某1的工作问题。他在帮助张某1找工作期间联系到了李某1,李某1在2010年3、4月间告诉他可以找到陕西省交通建设集团高速路收费员的事情,于是就让李某1帮助去办理。李某1在2010年5、6月份找到黄某,黄某让他给李军刚的帐上打3万元,说张某1的工作已经办好,3万元为请客吃饭的钱,这时才知道背后还有李军刚。在办理期间张某1多次接到面试通知,参加了培训和军训,并接到了省交通建设集团的用工通知单。张某1一共给了他11万元办理此事,他先打给李某18万元,5月又给李军刚打了3万元。(4)证人李某1证明:2010年3月左右,黄某给他发短信说可以介绍去高速公路当收费员的工作,手续费需要5万元,刚好任某有个表妹让他给介绍工作,他就托黄某办理此事。2010年3月下旬,任某给他打了3万元,当天他在东郊建国饭店附近的农行给黄某交了15000元定金。2010年5月21日黄某打电话让把剩下的余款给打过去,他就通知了任某,任某给他卡上打了5万元,他当天就给黄某转款了3.5万元。任某先后共给他打了8万元,除去以前托他办事的2万元以及介绍工作的好处费1万,其余5万元都给了黄某。(5)证人黄某证明:他托李军刚给张某1、祁某安排高速公路收费员的工作,李某1分两次给他5万块,但因为李军刚没有给他看任何录取文件,他不放心就只给了李军刚1.5万元。(6)证人张某8证明:他把吕某介绍给李军刚,委托李军刚给张某11办理高速路收费员的事,吕某当着他的面给了李军刚4万元。他把魏某3介绍给李军刚,让李军刚办理白某1、白某3、张某1高某2、张小岗、刘瑞香六人高速路收费员的事情,他共收到六人每人4万元,共24万,全部给了李军刚。后来据吕某讲,已将钱退给张某11,据魏某3讲,已将钱退给白某1等六人。(7)证人吕某、证人魏某3与证人张某8证言所证事实一致。(8)证人张某9证明:他托李军刚为廖某2、徐某等11位学生办理高速路收费员工作,共给了李军刚24万元,后来一直办不成就催李军刚退钱,李军刚在2011年7、8月份退给他5万元,至今有19万元未退还,他已将这11名学生的钱全部退回。(9)证人王某5、魏某2证明:从2010年6月起,王某5先后托李军刚为魏某2的亲戚魏某1、尚某、张某5、杨某1办理高速公路收费员的工作,分别给了李军刚4万、3万、3万、2万元。11、被告人李军刚的供述和辩解证明:2010年到2011年期间,他在和陕西省交通建设集团无任何关系的情况下,通过中间人黄某、李某1收取张某14.5万元,通过中间人张某8、吕某、魏某3收取张某1白某1等七人共21万元,通过中间人张某9骗取廖某2、徐某等十一人共24万元,通过中间人王某5、魏某2收取魏某1、尚某等四人共12万元,通过中间人陈某1收取郭某4万元,共计65.5万元。其中31.5万元给了张某7让张某7办理收费员的事,后来张某7陆续退回21.5万,给了张某918万元让其办理其他事情,剩余的钱都花在公司和个人消费中。当得知张某7案发后,为稳住被害人,他伪造了陕西省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的公章以及用工通知单,并组织了多次面试、培训以掩盖办不成招工,并从中获取利益的目的。12、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证人张某7、吴某、刘某2、陈某1、吕某,被害人郭某分别从一组12张男性照片中辨认出李军刚就是收取钱款,为被害人办理高速公路收费员工作的人。以上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认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定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军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李军刚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军刚及其辩护人辩称本案定罪数额应从起诉书指控的65.5万元扣除案发前返还中间人张某9的5万元及被告人托请的案外人张某7未能退还的9万元,还应抵扣被告人为其他事由给付中间人张某9的18万元。经查,被告人李军刚在案发前曾向张某9返还5万元,不应计入犯罪数额。被告人李军刚收取张某1等23名被害人金钱,在明知无法办理招工工作的前提下,采取组织面试、培训等方式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未退回被害人任何款项,应对全案所涉数额承担刑事责任,不应排除案外人张某7未能退还的9万元。被告人为其他事由给付中间人张某9的18万元与本案无关,故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要求在犯罪数额中减去27万元的意见不予采信。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系初犯,案发后部分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的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信。为维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军刚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2月30日起执行至2021年12月29日止)二、涉案赃款继续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兰 喆

人民陪审员  白志明

人民陪审员  高建萍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董 薇打印:扈艳红校对:董薇2012年月日送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