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铜民一初字第00651-2号
原告:赵博涵,男,2005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县。
法定代理人:赵旭辉,系原告父亲。
委托代理人:钱利,安徽许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铜陵县东联乡流潭中心小学。住所地,铜陵县东联乡毛桥街道。
负责人:胡兴旺,该校校长。
被告:铜陵县东联乡中心学校。
负责人:施文彬,该校校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博涵诉被告铜陵县东联乡流潭中心小学、铜陵县东联乡中心学校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博涵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0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赵博涵负担。
审判员 陈丰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陈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