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乐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乐民一初字第675号 原告龙昌田,男,1940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乐业县。 原告龙胜福,男,1968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乐业县。 委托代理人陈东阳,广西百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芝良,男,1964年5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业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昌田、龙胜福诉被告杨芝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龙昌田、龙胜福于2012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以土地权属不明确,需政府部门处理后再起诉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国家法律和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 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龙昌田、龙胜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龙昌田、龙胜福承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邹 勇
代理
审判员 邹 勇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黄郁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