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衢柯花商初字第319号
原告:杭州大潮石化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树东。
委托代理人:沈宇锋。
被告:衢州沃谷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俞尧丰。
委托代理人:王广。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大潮石化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衢州沃谷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大潮石化设备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暂撤回对被告衢州沃谷化工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大潮石化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衢州沃谷化工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36元,减半收取268元,由原告杭州大潮石化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雷震雲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陈 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