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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霍民二初字00706号

程家铭与安徽霍山县金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06
公开日期
2016-03-31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程家铭,安徽霍山县金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霍民二初字00706号

原告:程家铭,男,196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霍山县。

被告:安徽霍山县金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陈诗俊住所地:霍山县衡山镇迎驾厂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家铭与被告安徽霍山县金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程家铭于2012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程家铭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家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程家铭负担。

审判员  张德智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杜 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