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齐法执保字第1047-2号
申请人:黄浩,男,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
被
申请人:周同孟,男,汉族,住齐河县。
被执行人:阎德慧,女,汉族,住址同上。
申请人黄浩与被申请人周同孟、阎德慧借款纠纷一案,申请人黄浩于2012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阎德慧的房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周同孟、阎德慧拥有的位于德州市德城区的楼房一套,查封期间未经允许不得办理过户及抵押手续。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泽龙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焦方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