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深中法刑二初字第278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来,男。因涉嫌走私废物罪,于2011年11月16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林某明,男。因涉嫌走私废物罪,于2011年11月16日被取保候审。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于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日以深检公二刑诉(2012)2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来、林某明犯走私废物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林某明在取保候审期间弃保潜逃,目前下落不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告人林某明涉嫌走私废物罪一案中止审理。
审判长 林 福 星
审判员 涂 平 一
审判员 张 宇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谢欣琪(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