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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中法刑二初字第278号

林振来、林来明走私废物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0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深中法刑二初字第278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来,男。因涉嫌走私废物罪,于2011年11月16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林某明,男。因涉嫌走私废物罪,于2011年11月16日被取保候审。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于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日以深检公二刑诉(2012)2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来、林某明犯走私废物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林某明在取保候审期间弃保潜逃,目前下落不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告人林某明涉嫌走私废物罪一案中止审理。

审判长 林  福  星

审判员 涂  平  一

审判员 张    宇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谢欣琪(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