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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单行审字第206号

申请人单县国土资源局与被申请人龙盛供热有限公司土地行政处罚行政非诉一审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0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单行审字第206号申请人单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许金友,局长。委托代理人杨绪斌,单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马涛,单县国土资源局干部。被申请人山东龙盛供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爱国。单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山东龙盛供热有限公司土地行政处罚一案,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查。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作出的单国土罚决字(2012)第44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及依据方面均合法,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未提起诉讼又未履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和第九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单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单国土罚决字(2012)第44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立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华

审 判 员  刘 霞

人民陪审员  白兴烈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刘 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