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单行审字第206号申请人单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许金友,局长。委托代理人杨绪斌,单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马涛,单县国土资源局干部。被申请人山东龙盛供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爱国。单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山东龙盛供热有限公司土地行政处罚一案,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查。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作出的单国土罚决字(2012)第44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及依据方面均合法,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未提起诉讼又未履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和第九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单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单国土罚决字(2012)第44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立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华
审 判 员 刘 霞
人民陪审员 白兴烈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刘 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