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观商初字第518号
原告:张勇,男,198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四川省合江县,现暂住慈溪市。
原告:鞠玉梅,女,198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四川省合江县,现暂住慈溪市。
被告:陆安生,男,1969年5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勇、鞠玉梅诉被告陆安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勇、鞠玉梅撤诉。本案受理费1365元,减半收取计682.50元,由原告张勇、鞠玉梅负担,于本裁定送达之日交纳本院。
代理
审判员 孙群美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施雪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