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咸秦民初字第00363号原告雷生祥。被告王亦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雷生祥诉被告王亦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生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王 彪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崔笑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