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民初字第2910号
原告:周小高。
委托代理人:陈建明。
法定代表人:吕超麟。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小高诉被告浙江中景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小高于2012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被告浙江中景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周小高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中景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系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小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16元减半收取3358元,由原告周小高负担。
审判员 陈 曦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陈容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