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温苍民初字第2017号
原告:颜怡兴。
被告:刘荣威。本院在审理原告颜怡兴诉被告刘荣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颜怡兴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黄兆针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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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怡兴与刘荣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温苍民初字第2017号
原告:颜怡兴。
被告:刘荣威。本院在审理原告颜怡兴诉被告刘荣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颜怡兴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黄兆针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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