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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芗民初字第8184号

徐辉与庄萍、杨玉煌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0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徐辉,庄萍,杨玉煌,庄丽凤,许少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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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芗民初字第8184号原告徐辉,男,1971年8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英雄,漳州市芗城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庄萍,女,199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杨玉煌,男,196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庄丽凤,女,197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上述三被告委托代理人朱文荣,福建簪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少明,男,1994年4月23日出生,汉族。许亚春,男,48岁,住龙海市程溪镇人家村人家255号。许亚秀,女,1967年4月出生,住龙海市程溪镇人家村人家25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辉与被告庄萍、杨玉煌、庄丽凤、许少明、许亚春、许亚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纠纷一案中,原告徐辉于2012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徐辉以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辉撤回起诉。

代理

审判员  郑丽容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金小晶 来自